電子報第七十期(95.05.28.) 92.09.18創刊 (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) |
一、「討論園地」 近期討論重要主題包括「肖像權保護之爭議?」、「專利說明書的使用問題」、「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之爭議」、「編輯助理的著作權」、「個人PC使用盜版軟體要負什麼刑責?」、「曾經任職過參與過的著作問題?」、「P2P如何適用科技中立原則?」等議題,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,共同參與討論。 二、著作權時事分析 繼城邦集團、聯合線上之後,遠流出版集團所屬智慧藏科技公司的「圖文閱讀網(www.ebook.com.tw)」,以數位授權與數位流通為焦點,以台灣為主題的人物、攝影、文字創作,進行資料蒐集與交換,為使用者、讀者、專業人士提供服務,正是扮演這樣的角色,藉由線上交易平台的建立,提昇電子出版的新機會。 作者堅持不接受各方要求,修改其著作內容,僅願作相關註記,且願意文責自負,從創作者之角度,應該是合適的。創作內容的好壞、對錯,是可以受公評的,這牽涉到學術地位的評價。如果涉及不法,還有民刑事司法救濟途逕。出版者或他人,對於著作內容的修改,如果僅是文句的修飾,縱使未經作者的同意,作者不一定能主張侵害著作人格權,但像本案重要推論的判斷,其修改涉及作者之聲譽,若未經同意逕予修改,是會構成侵害「禁止不當修改權」的。 三、認識著作權 試想一個理想的數位化圖書館具備的功能——任何一個讀者,在任何時間,在世界上的任何一個角落,不必在開館時間內親赴圖書館,就可以利用網路進入數位化圖書館,搜尋到所想要的資訊,全文列印,或作電子檔儲存、編輯。經營這樣一個理想的數位化圖書館,在著作權法上其實面臨許多問題。圖書館可不可以把所有館藏數位化?其法律依據何在?如果可以讓讀者在家作資料搜尋、全文列印、電子檔儲存,則資料庫業者、出版社或書店將如何生存?著作權人的權利如何保障? 四、著作權法制發展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於95年4月24日召開會議,審議由謝國樑等57位委員所提出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,希望能有效遏止網路非法傳輸著作檔案的行為。這項立法主要是針對類似Kuro或Ezpeer的未經授權進行網路音樂交換分享經營模式,明文將其視為侵害著作權,以刑罰處罰,並由主管機關以行政權介入,使其停業。仔細觀察草案內容,在現行法制架構下,草案的相關規定並不洽當,值得各方關切。 五、著作權判決評析 利用既有知名著作繼續創作,或冒用知名作者的名義創作,實務上極為普遍,其一切目的,就是為了欺罔公眾,使陷入錯誤而選購,藉以獲取經濟利益。這當中,有些會涉及著作權的侵害,有些是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消費者保護法,也有些是侵害民法上人格權中的姓名權,都應加以遏止。對於廣大的讀者而言,購買前多注意出版資訊,可以有效避免花冤枉錢,也許也是遏止這些非法行為泛濫的有效方法。 六、著作權大哉問 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:「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、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,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,得組成著作權仲介團體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,亦得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。」此一條文已明確地規定,只有著作財產權人始得組成著作權仲介團體,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,僅得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為會員,但不得成為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發起人。 伴唱影音產品欲使用視聽著作時,因為其中可能會使用到該視聽著作所用到別人的著作。所以才說須先扣除"影像畫面配樂權利金"(Synchronization)及"灌錄版稅"(Mechanical royalty)後,才會將淨利給視聽著作權人。 著作權法對於損害賠償定得很清楚,問題在於這些規定遇到刑事訴訟,就通通不管用,當著作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以刑罰威嚇,侵害人會願意為賣數套水貨而付出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的賠償,造成不合理。 電影片的完成,絕對是集合多數人創作的結晶,其中包括劇本、音樂、錄音、表演、美術著作等,可以說是經由授權利用或讓與著作財產權等方式,或經由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法律關係,由電影公司、製作人或導演,取得電影片的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地位。 以他人小說中的主角、部份人物、場景,繼續發展新劇情,如果僅是自己私下練習保存與欣賞,這種改作與重製,應該有合理使用空間,例如畫製海賊王大戰七龍珠,放在自己案頭上孤芳自賞,自得其樂,沒有對外公開,對著作權人無任何影響,是合理使用,若對外公開,不管有沒有正式出版、發行,則應獲得授權,否則,有可能會構成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。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,不保護方法,若僅使用相同遊戲方法,沒有用到相同圖形與電腦程式,尚不致於構成侵害著作權。這就是著作權法保護所故意設計的侷限性,僅能保護表達,不能保護方法,否則著作權人的壟斷性過廣,將不利文化與科技之流傳與運用。當然,方法若符合專利法的標準,申請獲准專利,則該特殊方法可受專利之保護,他人不得使用同一方法,只是,遊戲方法應該是很難跨過專利門檻的。 法律上並未規定出書一定要透過出版社,著作權法第十條也規定,著作完成就受著作權法保護,不必作任著作權申請或登記。至於向國家圖書館申請ISBN國際書碼,作為書籍的全球身分證,也很容易,自己就可以辦理。依據圖書館法,出書時,應送二本書給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圖書館典藏,這是行政規定,不送也不影響著作權的享有,頂多受罰款而已。 如果是自己學習的臨摩,沒有對外發表,可以主張合理使用,若是對外公開發表,甚至販售,不管是販售臨摩的畫,還是販售印有臨摩畫作的商品,都應經過授權,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危險。 飛機是實體物,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加以複製成立體紙模型販售,應不致侵害著作權。但若同時複製飛機上的圖案,可能會侵害圖案的著作權。 實務上認為對於旅館房間提供電視節目是公開播送行為,學生套房亦應作同一適用。不過,若不是接收後再作傳輸,而是自傳輸源頭分線至各房間,僅屬單純接收,並不是公開播送行為。 若該錄音是單純的演講之重製,要將該錄音轉成MP3,要經演講者同意,而不是錄音者同意。當然,若此情形要徵求錄音者同意,有時是民法上的物權的授權,或是使用上的禮貌,與著作權法的授權無關,因為錄音者就該錄音並沒有著作權。反之,若該錄音已可獨立成為錄音著作,則要將該錄音轉成MP3,要經錄音者之同意。 七、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「著作權法逐條釋義」的撰寫,已有一段期間,近日很榮幸能與萩原有里女士建立合作授權協議,由其逐步翻譯成日文,,除於有里女士之「智財花園」刊載外,並納入「著作權法逐條釋義」之各條後半部,對照併呈,使得日本學界與實務界,對於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與實務,能有進一步的瞭解,也方便中文使用者作日文使用。有里女士中文背景深厚,對日本與海峽兩岸法制也有相當認知,感謝她對於「著作權法逐條釋義」之協助與貢獻。 1.第九十六條之二(罰金之加重)--侵害著作權要加重罰金? 2.第九十八條(沒收)--盜版品要沒收嗎? 3.第九十八條之一(沒入)--甚麼是「良心桶」條款? 4.第九十九條(刑事判決之登報)--如何要求將侵害著作權判決登報? 5.第一百條(侵害著作權之訴追條件)--哪些侵害著作權行為是公訴罪? 6.第一百零一條(兩罰規定)--員工侵害著作權,公司怎麼罰? 八、專書簡介 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本書已於二○○六年二月中旬再版,歡迎選購。 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 十一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@hotmail.com |